词 条:答辩书
拼 音:dá biàn shū
含 义:
答复或反驳别人指责、批评的文书。如:「对于对方的控诉,当事人正准备提出答辩书说明。」
造句 / 例句:
  •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,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。
  •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,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。
  •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,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、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。
  •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,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
  •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。
  • 第七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。
  • 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;如有反请求,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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