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 条:伯克制度
拼 音:bó kè zhì dù
含 义:
清代在新疆回部(即维吾尔聚居区)依其原有的伯克称谓,设置阿奇木伯克、伊沙噶伯克等,依次递降,置官叙品,所形成的地方政治体制,称为「伯克制度」。
造句 / 例句:
  • 与新疆建省相联系的是伯克制度的废除。
  • 光绪十年(1884)?清政府将新疆改设行省?以州县制代替维吾尔族地区的伯克制度
  • 光绪十年(1884)新疆改建行省后,清朝政府废止了维吾尔地区的伯克制度,代之以州县制。
  • 光绪十年(1884)新疆改建行省,以州县制代替维吾尔族地区的伯克制度,但仍保留伯克的品级。
  • 从此,伯克制度便在除哈密、吐鲁番以外的南疆维吾尔地区普遍确立、沿袭,遂形成清代在新疆的一种官吏制度。
  • 在北疆实行的是扎萨克制度,在东疆汉人较多的地区实行郡县制度,在南疆维吾尔族大部分地区沿袭原有的伯克制度,但取消了伯克的世袭制。
  • 尤其是南疆,乾隆本着“因俗施治”、“齐其政不易其宜”的政策,保留了维吾尔社会固有的伯克制度,各城伯克直接管理民政,而南疆参赞大臣长期直接受命于中央政府。
  • 在清代新疆史研究方面,本所先后出版了《〈清实录〉新疆资料辑录》、《新疆地方历史资料》、《伯克制度》、《卫拉特史研究》、《锡伯族历史与文化》、《新疆近世史论稿》、《新疆察哈尔蒙古历史与文化》等著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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